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