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 入警训练是对新录用、调入的人员进行的训练。 第二十条 晋升训练是对晋升职务、晋升警衔的人民警察进行的训练。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发展训练是公安机关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紧贴实战需要,推进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学习、训练、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达到训练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