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达到训练考核标准。

基层和一线民警应当根据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