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章 训练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训练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紧贴实战需要,推进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学习、训练、管理、考核。 推行实战案例教学,基层和一线人民警察的案例教学课程不少于总课程的30%。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实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提高训练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