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