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