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 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 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债券付息或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债券自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终止交易流通。 第二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流通不逐期审核,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直接办理交易流通相关事宜。但以上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