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

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