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