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年)

发布机关 文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四条 立馆宗旨与特色: 第五条 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功能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 第八条 经费状况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安全保障: 第十条 办公信息化:

第三章 建筑与环境

第十一条 建筑内部功能区块布局合理、比例协调,自成系统,建筑能够适应和满足美术馆各项功能需要: 第十二条 展厅空间能够满足不同类型展览的需要,展厅内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节控制设施完善,设备齐全,能够按照展品质地和展览需求控制温湿度,照明设计符合展览需要。 第十三条 藏品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具备完善的藏品存放、保护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四条 馆内空气质量好,清洁安静,参观环境好。 第十五条 建筑外观清洁美观,有特色,与城市环境协调适应。 第十六条 馆外环境整洁、美观、舒适,绿化面积、停车场面积符合相关建筑标准要求。

第四章 藏品资源

第十七条 藏品数量与质量: 第十八条 藏品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藏品展示与学术研究:

第五章 展览与社会影响

第二十条 展览数量与质量: 第二十一条 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公共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文化部艺术司制定,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本标准由文化部艺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