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安全保障:

按照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要求执行,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卫工作机构与美术馆规模相适应,管理完善、人员配置齐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有能力确保美术馆内展品、藏品和人员的安全。

保卫人员受过岗位培训,素质高、业务精,工作程序规范、准确,交接班制度完善,档案齐全。

藏品、展品安全保障制度和相关安全保障设备完善。

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完善,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人员设备操作规范、准确、熟练。

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