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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筑与环境

第十一条 建筑内部功能区块布局合理、比例协调,自成系统,建筑能够适应和满足美术馆各项功能需要: 第十二条 展厅空间能够满足不同类型展览的需要,展厅内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节控制设施完善,设备齐全,能够按照展品质地和展览需求控制温湿度,照明设计符合展览需要。 第十三条 藏品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具备完善的藏品存放、保护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四条 馆内空气质量好,清洁安静,参观环境好。 第十五条 建筑外观清洁美观,有特色,与城市环境协调适应。 第十六条 馆外环境整洁、美观、舒适,绿化面积、停车场面积符合相关建筑标准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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