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家民委、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色鲜明…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赛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工作机构应设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宣传部、大型活动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六条 组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 第九条 赛事组织管理。 第十条 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将不具备办赛条… 第十三条 赛事承办。 第十四条 非赛事工作落实。

第五章 运动会申办

第十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办。 第十六条 申办条件。 第十七条 申办程序。

第六章 比赛项目设置

第十八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类。竞赛项目依据其立项性质,分为增设项目、非常设项目和常设项目。 第十九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数量原则上保持稳定,主办单位综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和竞赛项目立项等因素,设置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具体项目设…

第七章 竞赛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马术、民族健身操等17个项目已作为全国民族运… 第二十一条 增设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非常设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常设项目立项。 第二十四条 如常设项目最高级别奖牌实际颁发数量不足本届运动会规程规定数量的50%,则该项目在下届运动会中降级为非常设项目。

第八章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登记;仅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不登记。登记运动员的资格必须符合运动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运动员人数上限为该项目单项规程规定的参加人数的两倍。 第二十七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由一个代表团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团拟登记同一名运动员的,相关代表团须向主办单位提交该运动员户口复印件或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依据运动会规程,对运动员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赛。 第二十九条 对已通过登记审核的运动员,各代表团可进行交流。 第三十条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的方式、流程等具体规定由主办单位于每届运动会运动员报名工作开始前另行通知。

第九章 体育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举行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和火炬传递活动。 第三十二条 开、闭幕式应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主题,特色鲜明、隆重热烈、务实节俭。 第三十三条 民族大联欢鼓励活动举办地群众积极参与。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火炬传递规模、时间和路线。点火仪式和火炬实地传递在承办单位辖区范围内举行。火炬传递活动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传递活动从简进行。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团结和谐与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委发〔2004〕174号)、《国家民委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