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章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登记;仅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不登记。登记运动员的资格必须符合运动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运动员人数上限为该项目单项规程规定的参加人数的两倍。 第二十七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由一个代表团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团拟登记同一名运动员的,相关代表团须向主办单位提交该运动员户口复印件或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依据运动会规程,对运动员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赛。 第二十九条 对已通过登记审核的运动员,各代表团可进行交流。 第三十条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的方式、流程等具体规定由主办单位于每届运动会运动员报名工作开始前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