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非常设项目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具备在全国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非常设项目的资格。非常设项目仅在所申请届次运动会有效。

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已连续2届作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竞技类表演项目,且成绩排名在该类别的前40%(含)。

已连续2届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每年一次,已连续举办4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比赛场地不受季节和地域条件限制。

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且使用不受季节和地域条件限制。

立项程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申请立项届次运动会之上一届运动会闭幕后6个月内,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所申请届次运动会的非常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对已列为增设项目或非常设项目的项目,如在连续届次运动会中再次申请列入非常设项目,申请条件仅须满足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但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不与首次立项时已举办的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重复计算;立项程序与非常设项目首次立项相同。如在非连续届次运动会再次申请列入非常设项目,按非常设项目首次立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