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