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九、 十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