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二十、

二十、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