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二、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