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七、 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