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五、 十五、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