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在第一条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 (二)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后增加“合规经营”。 (三)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五)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六)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七)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九)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十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