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八) 二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