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九)

(九)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