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

(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