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 二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