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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3. 二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4. (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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