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四)

(四)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