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第八条 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 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其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 第三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三十一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三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实际,统筹规划所辖区域内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文化、旅游、教育、商贸、健康、养老、会展等行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基本信息,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或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四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所辖区域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 第四十四条 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六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四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体育行政… 第四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 第四十九条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五十条 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 第五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 第五十二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检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第五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第五十七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第五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 第六十条 运动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第六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问责机制,对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 第六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或仲裁协议等申请救济。…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公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