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其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 第三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三十一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