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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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