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九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版本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