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章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