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 第二十一条 履约现金流量包括下列各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高于合同组或合同组合的汇总层面估计履约现金流量,并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合同组。 第二十三条 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考虑合同组内各单项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不得将合同边界外的未来现金流量用于合同组的计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对履约现金流量进行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未包含在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中的有关金融风险。适当的折现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估计履约现金流量时应当考虑非金融风险调整,以反映非金融风险对履约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未到期责任负债与已发生赔款负债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应当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对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一)至(四)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应当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因当期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合同组内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随时间流逝进行系统摊销,计入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保险服务费用,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以反映该类现金流量所对应的保费的收回。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考虑持有的相关资产及其会计处理,在合同组合层面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做出下列会计政策选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非金融风险调整账面价值变动中除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金额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本准则适用范围内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下列各项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中期财务报表中根据本准则作出的相关会计估计处理结果,企业应当就是否在本年度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并一致应用于本准则适用范…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产生外币现金流量的合同组进行计量时,应当将保险合同负债视为货币性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