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应当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因当期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 企业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时,不得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