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 履约现金流量; 在该日终止确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以及其他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 合同组内合同在该日产生的现金流量。 上述各项之和反映为现金净流入的,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反映为现金净流出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首日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