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未到期责任负债与已发生赔款负债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未到期责任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未到期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当日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已发生赔款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