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产生外币现金流量的合同组进行计量时,应当将保险合同负债视为货币性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规定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产生外币现金流量的合同组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相关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