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