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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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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二节

第五章 计量

第二节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 第四十条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是指在合同开始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合同: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估计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应当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调整后予以确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采用风险管理措施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产生的金融风险予以缓释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于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二)和(三)相关金额变动中由货币时间价值… 第四十四条 对于企业不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保险合同金额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分入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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