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于企业不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保险合同金额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应当等于其持有的基础项目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