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采用风险管理措施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产生的金融风险予以缓释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于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二)和(三)相关金额变动中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部分,可以选择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企业制定了关于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与用于风险管理的衍生工具、分出再保险合同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之间存在经济抵销关系;

经济抵销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企业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当自不符合之日起,将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二)和(三)相关金额变动中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部分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之前已经计入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