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应当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调整后予以确定:

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但以下情形除外:

企业使用衍生工具或分出再保险合同管理与该金额变动相关金融风险时,对符合本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将该金额变动中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部分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但企业将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该金额变动中的相应部分也应予以分解。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增加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与未来服务相关且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以下情形除外:

企业使用衍生工具、分出再保险合同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管理与该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相关金融风险时,对符合本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将该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中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部分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但企业将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该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中的相应部分也应予以分解。

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

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企业应当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对根据本条(一)至(四)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

企业可以对本条(二)和(三)中的变动金额进行合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