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巡回检察报告。内容包括巡回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或者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巡回检察组应当向检察长汇报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经检察长决定,制作反馈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后,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或者线索,巡回检察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日后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书二个月后,监狱、看守所仍未纠正整改、采纳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同级司法行…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由负责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了解案件线索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常规、交叉巡回检察结束后三个月内,针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进行专项督办。专项督办可以采取专门、机动巡回检察方式,参加人员主要从原巡回检察组抽选。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党委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