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党委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