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常规、交叉巡回检察结束后三个月内,针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进行专项督办。专项督办可以采取专门、机动巡回检察方式,参加人员主要从原巡回检察组抽选。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