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引用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