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巡回检察工作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巡回检察工作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进行专门、机动巡回检察,参照适用本章之规定。进行交叉巡回检察的,应当提前与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协调,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