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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巡回检察工作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巡回检察前应当制定巡回检察工作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人员组成、检察对象、检察内容、检察方法、日程安排、职责分工、后勤保障等。 第二十七条 巡回检察前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检察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十八条 巡回检察前应当通过相关工作平台和联系制度等,收集以下狱情或者所情信息、监管执法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进行巡回检察三日前将巡回检察的时间、人员、内容、联系人等书面告知监狱或者看守所,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巡回检察当日告知。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监狱、看守所召开巡回检察动员部署会,向监狱、看守所通报巡回检察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第三十二条 巡回检察应当制作检察记录,记载巡回检察情况。 第三十三条 进行专门、机动巡回检察,参照适用本章之规定。进行交叉巡回检察的,应当提前与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协调,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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