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包括有关账表、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复听被监管人与其亲属的亲情电话及会见录音等;
实地查看监区、监舍、禁闭室、会见室、医疗场所以及被监管人生活、学习、劳动等场所;
对监狱、看守所清查违禁品、危险品情况进行检查;
与被监管人个别谈话,重点与即将出监或者出所人员、控告举报申诉人员、受到重大奖惩人员等进行谈话;
与监管民警谈话或者召开座谈会,重点与监区民警、负责刑罚执行工作民警等进行谈话;
听取监狱、看守所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或者看守所所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
进行问卷调查;
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监管民警举报;
需要采取的其他工作方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