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巡回检察前应当通过相关工作平台和联系制度等,收集以下狱情或者所情信息、监管执法信息:

监狱、看守所关押人员构成、重点被监管人分布等情况;

上一轮巡回检察情况,包括反馈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派驻检察室日常检察监督情况,包括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狱、看守所采纳情况;

派驻检察室处置控告、举报、申诉情况;

其他监管执法工作情况。